同样的货物,关税为何会不同?
韩中 FTA 协定税率运用指南:从原产地证书(C/O)到事后协定税率申请与原产地核查
您好,这里是 Green Frog Seoul。
“货是中国工厂造的,韩中 FTA 关税不就是 0% 吗?”
“原产地证书不是工厂自己会办好的吗?”
“进口申报时忘了申请协定税率,已缴的关税就拿不回来了吗?”
“过了几个月,海关突然要求提交原产地资料,是出了什么问题吗?”
上一篇我们讲了计征关税的基础——完税价格。完税价格乘以税率就是关税。而有一种方法能降低税率本身,那就是韩中 FTA 协定税率。同样的货物、同样的完税价格,有没有一张原产地证书,实际缴纳的关税可能就从 8% 变成 0%。
许多人简单地认为“中国产就适用韩中 FTA”。但协定税率并不会仅凭货物在中国制造就自动给予。您必须确认该品目是否属于让惠对象、是否满足韩中 FTA 规定的原产地判定标准、是否具备规定格式且填写正确的原产地证书,以及货物是否未经香港等第三国而直接运输。
协定税率不是“来自中国就打折”,而是在满足既定原产地规则并能以证据加以证明时才适用的附条件优惠税率。若不满足条件或无法证明,日后仍要补缴关税。
本文将依次梳理协定税率的基本结构、如何确认自己的品目是否属于对象、原产地判定标准的三大支柱、“制造”与“原产”的区别、原产地证书(C/O)的签发、直运规则、协定税率申请与事后更正申请、原产地事后核查的应对、小额标准与有效期,以及单据保存。
1. 协定税率到底是什么:直接降低税率的一张牌
进口时缴纳的关税,通常按三种税率之一计算:无条件适用的基本税率、在特定情形下优先适用的弹性税率、暂定税率,以及适用于 FTA 缔约方原产货物的协定税率(FTA 税率)。韩中 FTA 于 2015 年 12 月 20 日生效,并按品目设计为自生效即时起,最长在 20 年内分阶段取消关税。
其原理很简单。关税为完税价格 × 税率,而 FTA 将该税率替换为低于基本税率的协定税率。例如,某品目基本税率为 8%,进口完税价格 5,000 万韩元的货物,按基本税率关税为 400 万韩元。若同一货物属于韩中 FTA 协定税率 0% 对象并满足要件,则关税为零。也就是说,一票通关就可能相差数百万韩元。
2. 先看品目是否属于对象:确认 HS 编码与让惠类型
协定税率审查始终从 HS 编码出发。只有确定了税则的 10 位税号,才能比较该品目的基本税率与韩中 FTA 协定税率,且原产地判定标准也是按 HS 编码规定的。HS 编码错了,税率和原产地判定标准就全都对不上。
实务中按以下顺序确认可避免混乱。
- 确定进口货物准确的 HS 编码(10 位)
- 确认该品目的基本税率(或 WTO 协定税率等)
- 在韩中 FTA 让惠表中确认同一品目今年的协定税率
- 判断协定税率是否低于基本税率,若低则能省多少
- 若有节省实益,则进入原产地判定标准与证据准备
税率比较可在韩国关税厅 FTA 门户或通关系统中按 HS 编码查询。让惠类型通常表示为“即时取消”“○年均等取消”“部分减让”“排除让惠”等,且许多品目以每年 1 月 1 日为准逐级下调。
3. 原产地判定标准:用规则判断“货从哪来”
协定税率的核心,是判定该货物的原产地是否为中国(缔约对方)。韩中 FTA 大致以两种方式认定原产地:一是在该国完全获得或生产的货物,二是即使掺有多国材料,仍满足品目别原产地判定标准(PSR)的货物。我们处理的工业制品多属后者。
品目别标准通常按下列三种方式之一(或组合)确定。
| 标准 | 判断方式 | 通俗地说 |
|---|---|---|
| 税则归类改变(CTC) | 非原产材料的 HS 编码与成品的 HS 编码是否按规定位数(2、4、6 位)发生改变 | 进口零部件与最终产品的品目号是否已充分不同 |
| 区域价值成分(RVC) | 成品价格中区域内所增加价值的比例是否超过标准(因品目而异) | 在中国境内实际增值了多少 |
| 加工工序标准 | 规定的特定制造、加工工序是否在区域内完成 | 关键工序是否确实在该国进行 |
税则归类改变又分为 2 位改变(CC)、4 位改变(CTH)、6 位改变(CTSH)。要求改变的位数越大,所要求的加工越实质。区域价值成分可用从成品价格中减去非原产材料价值的扣减法,或加总原产材料、加工费等的集积法计算,各品目要求的比例不同。
4. “中国制造”与“中国原产”不是一回事
这是最常见的误解。经过中国工厂,并不当然使原产地成为中国。韩中 FTA 另行规定了不能赋予原产地的不认定工序(简单加工)。无论是否在中国作业,若该作业仅属简单程度,就不赋予原产地。
典型地,仅经过下列作业时,可能不被认定原产地。
- 为运输、保管而进行的包装、再包装、贴标签、加标记
- 不改变本质特性的简单切割、分类、清洗、上色、组装等
- 仅将产品组成套装的简单结合
- 用水等简单稀释而不改变性质的作业
例如,从第三国引入几近完成的产品,仅在中国贴标、装箱后出口,实际原产地可能并非中国。为此类货物办理并使用韩中 FTA 原产地证书,会在事后核查中被否定原产地并被追征关税。
差一点也能补救的装置:微小含量
针对刚好未满足税则归类改变的情形,设有缓冲装置,即微小含量(De Minimis)。即使存在未发生归类改变的非原产材料,只要其价值不超过成品价格的一定比例(一般工业品通常为 10%),仍可认定原产地。不过纺织、服装等部分品目采用重量标准等例外,须按品目确认。
把材料合并计算的装置:累积
若采用把韩国材料送往中国工厂制成成品的结构,可考虑累积。将来自缔约对方(韩国)的原产材料用于中国境内生产时,该规定会把这些材料视同中国原产材料,有利于原产地判定。对于存在无偿供应材料或指定材料供应的交易,值得一并考察累积的适用可能性。
5. 原产地证书(C/O):由谁、在何处、如何取得
满足原产地判定标准后,证明这一点的单据就是原产地证书(Certificate of Origin, C/O)。韩中 FTA 采用指定机构签发的机构签发方式。其特点是并非由出口商、生产商自行填写的自主签发,而是由有权机构经审核后签发。
| 情形 | 签发机构 | 备注 |
|---|---|---|
| 自中国出口时 | 中国海关总署(GACC)或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CCPIT) | 由中国工厂、出口商在当地申请、签发 |
| 自韩国出口时 | 海关或大韩商工会议所(KCCI) | 韩国向中国出口时的签发途径 |
对从中国进货的韩国进口商而言,须由中国出口商在当地签发机构办理韩中 FTA 原产地证书,并将正本寄来。因此实务中,在下单、签约阶段明确约定“提供韩中 FTA 原产地证书正本”十分重要。
原产地证书上务必核对的项目
证书须与发票、装箱单、提单相互吻合。项目对不上,可能导致协定税率被排除。
- 出口商、生产商、进口商信息是否与实际交易方一致
- 品名与 HS 编码(6 位)是否与发票及韩国申报税号相符
- 原产地判定标准(填写栏)是否与该品目标准一致
- 数量、重量、发票号与金额是否与实际单据一致
- 签发日与签字、印章是否有效(有效期为自签发日起 1 年)
6. 直运规则:经香港、第三国的陷阱
即使原产地证书完美无缺,也可能因运输路径而被卡住。韩中 FTA 原则上要求货物自中国直接运输至韩国。因为原产于中国的货物在经过第三国时若与其他货物混装或再加工,原产地的同一性就会动摇。
不过,经过第三国本身并非一律禁止。即便因物流原因不得不在香港、新加坡等地转运,只要能证明在该国未经追加加工,仅进行卸货、再装运、保管等运输所需作业并处于海关监管之下,仍可被认定为直运。此时需要经由国海关签发的未加工证明或联运提单(Through B/L)等资料。
7. 协定税率申请与事后更正申请:漏了申请也有办法
满足原产地要件后,还须实际申请协定税率。仅满足要件,海关并不会主动减征。原则上应在进口申报时、最迟在进口申报受理前申请协定税率并持有原产地证书。
但实务中,常因原产地证书签发滞后或经办人漏报,先按基本税率通关。此时也有办法,即协定税率事后申请(更正申请)。即便未在受理前申请协定税率,只要在进口申报受理日起1 年内备齐原产地证书申请协定税率,就可退还已缴关税的差额。
8. 原产地事后核查:通关了并不代表结束
以协定税率完成通关后不宜掉以轻心。海关在通关后仍可对原产地是否确实满足要件进行事后核查。韩中 FTA 原则上采用由进口国海关请出口国签发机构、海关予以确认的间接核查,必要时也会要求补充资料。
若核查中原产地依据无法确认或无回复,协定税率将被排除。其后果如下。
- 已适用的协定税率被取消,并追征与基本税率的差额
- 在追征关税之外,还可能加征加算税、滞纳金
- 核查可能扩大到同一供应商、同一品目的其他进口批次
因此,不要以为拿到一张原产地证书就万事大吉,还应备齐支撑该证书的资料。物料清单(BOM)、原产材料的依据资料、制造工序说明、成本明细等能够复现原产地判定的资料,是核查应对的核心。
9. 小额标准、有效期与常见失误
下面汇总实务中反复出现的细节规则与失误。
| 项目 | 实务要点 |
|---|---|
| 小额货物免除 | 完税价格在一定金额(韩中 FTA 大体为 700 美元)以下的小额货物,可免于提交原产地证书。准确标准与例外请查阅最新公告 |
| 有效期 | 原产地证书自签发日起 1 年内有效。逾期则难以适用协定税率 |
| 事后申请期限 | 协定税率事后申请(更正申请)须在进口申报受理日起 1 年内提出 |
| 单据保存 | 原产地证明单据须自进口申报受理日等基准日的次日起保存 5 年 |
| 更正、重发 | 如有错误,应通过签发机构更正、重发。禁止擅自涂改 |
现场常见失误
- 协定税率并不低于基本税率,却仍耗费时间准备单据
- 未确定韩国口径 HS 编码,直接沿用工厂随手填的 6 位
- 未审查是否满足原产地判定标准,只在形式上备齐原产地证书
- 经香港、第三国的交易未准备未加工证据
- 错过 1 年事后申请期限,放弃可退还的关税
- 未备齐应对核查的材料、成本资料,导致被追征
10. 单据管理:不是一张证书,而是一整套档案
协定税率虽从一张原产地证书开始,但要撑过事后核查,就应以档案为单位管理。按进口申报编号把以下资料归拢在一起,核查请求来临时也不至于慌乱。
| 类别 | 建议保存的资料 |
|---|---|
| 税率、品目 | HS 编码判定依据、基本税率与协定税率比较资料、让惠类型确认界面 |
| 原产地证书 | 韩中 FTA 原产地证书正本,确认签发机构、签发日、有效期 |
| 原产地判定 | 物料清单(BOM)、原产材料依据、制造工序说明、成本明细、微小含量或累积适用依据 |
| 交易、结算 | 合同、订单、商业发票、装箱单、付款凭证 |
| 运输 | 提单、联运提单,经停时的未加工证明等直运证据 |
| 申报 | 进口申报资料、协定税率申请或事后更正申请记录 |
11. 韩中 FTA 协定税率实务核对清单
下单、签约前
- 已确定进口货物的韩国口径 HS 编码(10 位)
- 已比较基本税率与今年韩中 FTA 协定税率,确认节省实益
- 已确认该品目的原产地判定标准(税则归类改变、价值成分、加工工序)
- 已在合同中写明提供原产地证书正本及配合核查的义务
生产、原产地判定阶段
- 已用 BOM 审查非原产材料是否满足原产地判定标准
- 已确认是否仅经过简单加工(不认定工序)
- 已审查微小含量、累积的适用可能性
- 已备齐可复现原产地判定的材料、成本资料
装运、通关前
- 已将原产地证书草稿与发票、装箱单核对
- 已确认品名、HS 编码、数量、金额、签发日等记载一致
- 如有第三国经停,已准备直运证据(未加工证明等)
- 已安排在进口申报受理前提出协定税率申请
通关后
- 若漏了协定税率,已在 1 年内考虑事后更正申请
- 已建立按申报编号保存原产地资料 5 年的体系
- 已确认判定依据资料的所在,以备核查请求
- 若为重复进口,已与供应商标准化原产地资料管理流程
结语:原产地证书不是纸面文件,而是风险管理
韩中 FTA 协定税率,是从中国进口的企业可运用的最确定的关税节省牌。但若抱着“中国产当然 0%”的心态,非但省不了,几个月后还可能以追征和加算税的形式反噬。因为协定税率是唯有满足原产地规则并以证据加以证明时才得以维持的附条件优惠。
顺序很清晰:先用 HS 编码确认节省实益,再以实际材料和工序判定是否满足原产地标准,备齐准确的原产地证书,证明直运,及时申请,并保存应对核查的资料。这六个环节环环相扣,协定税率才不会止步于通关那一刻,而能撑到事后核查。
眼下没有原产地证书,也无需推迟通关。可先保障交期,再在 1 年内通过事后更正申请退还关税。反之,在原产地判定不确定时勉强适用协定税率则有风险。拿不准时,先与关税师确认原产地判定会更稳妥。
Green Frog Seoul 可协助向中国供应商索取韩中 FTA 原产地证书正本与判定依据资料(BOM、成本明细等)、核对 HS 编码与原产地判定标准、备齐直运证据,将原产地资料整理为便于韩国进口商与关税师审查的状态。最终税率适用和申报方法,请基于实际交易资料与海关专业人士确认。
不确定您的品目能否通过韩中 FTA 节省关税吗?
从 HS 编码税率比较,到取得原产地证书正本、索取原产地判定依据资料、证明直运
我们协助向中国工厂索取所需资料,并将协定税率要件整理在一张表中